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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挺:没有一夜成年的一天

作者:admin 2019-12-24 我要评论

年龄与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有何关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年龄的因素?本刊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何挺教授...

年龄与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有何关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年龄的因素?本刊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何挺教授曾编译《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课题调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王旭华 摄)

 

三联生活周刊:相比于成人犯罪,少年犯罪有何特点?

何挺:少年犯罪和少年本身的特点有关。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生理和心理特点。“科学家行动和倡议网络(Scientist Action and Advocacy Network)”在26项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2017年发布的一份研究综述的材料,较为全面地展示了相关的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发现。

其中提到,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额叶前皮层等进行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大脑分区是发展得最晚的,到青年时期才得以成熟。13岁到17岁的青少年大脑的额前叶有的脑细胞间的连接数量是成年人的两倍。当青少年成长为成年人时,这些连接会根据之前的记忆和经历而被选择性地删减。这些变化可能会持续到成年时期。青少年时期大脑的可塑性最强。

在各项实验中,科学家们发现,在危险情况下青少年的大脑会反应得比成年人更强烈,面对奖励,则往往更倾向于做出冲动的决定,尤其在同龄人的关注下,更容易采取冒险的行动,青少年控制无意识的情绪反应的能力相对较弱。到17岁时,少年包括记忆力、口头表达在内的认知能力接近成年人的水平,但他们的情感成熟程度仍停留在儿童时期的水平,而他们往往也无法像成年人那样对自己的未来预测得很远。

社会心理的成熟,包括具备控制冲动行为的能力、照顾他人想法的能力、自主行为的能力。因为这些能力尚未成熟,青少年的很多犯罪行为源于非理性的冲动。

正是基于一系列诸如上述的神经科学的研究发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19年9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各国应当提高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至少应当在14周岁之上,并建议各国可以设置更高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例如15岁或16岁。

而从犯罪学理论上来说,一个正常的人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过程,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完成社会化,比如行为规则的社会化、生活技能的社会化,然后就可以正常步入社会了。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社会化的过程被打断了,没有充分完成。打断的原因很多,比如和父母分离,或是交了不好的朋友。现在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条件比原来好多了,能从网络上接触到各种信息,知识社会化由此提前了,当然也包括了很多负面的信息。但行为规则、生活目标和适应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化过程,却因为与父母分离和监护缺失等原因而减缓了,二者正好处于矛盾的状态。

三联生活周刊:面对这样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程序更注重的是什么?

何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世界各国大多处在一个摇摆的状态,一头会觉得在违法犯罪事件中未成年人本身就是被害人,需予以特殊的保护;另一头也会把涉罪未成年人当作对社会有威胁的人,而且一旦出一个像大连杀人案这样极端的案子,大家的想法都会倾向于担心未成年罪犯对社会的威胁。

比如美国少年司法对未成年人的观念就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一开始是福利性质的措施,国家替代父母,觉得这个小孩有问题需要干预,不把他当罪犯处理,直接把他放到专门的机构里教育,这是少年司法发展最初期的时候,但最初不需要法官作决定,后来开始往司法化方向发展,对小孩干预要经过正当的程序,比较严厉的措施必须经过法官决定。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现犯罪率比较高,就往惩罚的方向发展。具体表现除了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包括少年法院放弃豁免权,交由成人法庭按照成人的法律重判。但加强惩罚一段时间之后,又发现在监狱里头未成年人太多了,再犯率比较高,有的州又把刑事责任年龄往回调,始终在不断平衡。

是否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背后往往有非常现实的考虑,例如调整将涉及到多少未成年人,调整后国家要为此投入多少司法资源。比如2010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打算把由少年法院管辖的年龄从16岁调高至18岁,并减少由成年人法院审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数量,调整之前委托一个研究机构做研究。他们不从理论上讨论这个年龄怎么设置就讨论调整后州政府和纳税人的成本收益如何,是否需要投入更多的钱,其中也会考虑再犯率降低后的远期收益。最后研究发现,将更多的非暴力的16~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少年法院审理净效益更高。

具体到案件中,面对青少年犯罪,相比他们的行为,更加重要的是行为人。我在调研时曾遇到一个案例。一个15岁的小孩在网上买枪的零件,自己组装了一把枪,他把这把枪给了另外一个成年人,然后他就跟着那个成年人持枪入室抢劫。

有的时候,犯罪的行为经过刑法整理以后,就变成一个抽象的概念。这个未成年人的行为经过刑法的整理,就变成持枪抢劫,还属于提供工具,按照刑法规定,起刑点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实际上他买枪的主观恶性真的那么大吗?后来进一步调查发现,他买枪的意图与成年人买枪抢劫不一样,他就是觉得好玩。组装了一把枪后,他被莫名其妙拉进一个QQ“杀手”群,里面很乱,他炫耀说自己有枪,就和群里的人搭上了,后面又糊里糊涂地去实施了持枪入室抢劫的行为。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的是网络、朋辈等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影响,还有同样是持枪抢劫这种行为,但未成年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与成年人的明显不同。

在国外的法律体系下,有时对待年龄的问题更为灵活。有一种说法叫“no magic birthday”,就是说,并没有这样一天,人在这天之前未成年,后面就成年了。比如根据神经科学研究的成果,认为控制行为的那一部分大脑要到25岁才会完全发育成熟。德国的法律就写明,18岁以上适用成人刑法,18岁以下的适用少年法,但同时也规定,21岁以下的青少年如果经过专业评估,发现身心发育还是未成年人,就允许仍用少年法。

三联生活周刊: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普遍的理念是教育矫治优于惩罚。以你的经验,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何处理措施?

何挺:在有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涉罪少年的处理是制度化的,十分完备。不仅是涉罪的未成年人,即使只是夜不归宿的孩子,也有相应的干预措施。

以台湾地区为例。台湾有一部“少年事件处理法”,其中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作为刑事处理的,叫“少年刑事案件”,还有一部分叫“少年保护事件”,用来干预少年的逃学、离家出走等不良或严重的不良行为。前者可以判处监禁刑,但服刑的地方则是特殊的学校,通常是前面是学校,后面是监禁性的场所,白天上课和开展社会化的活动,晚上到监禁性的场所睡觉。后者的干预手段则更灵活,比如有假日辅导,要求未成年人在假期的时候接受社工辅导,也可以要求他们进行义务劳动,较为严重的也可以安置到福利性质的教养机构里。

像大连杀人案的未成年人,媒体报道中提到,他此前已经被发现有尾随女邻居的行为,如果放在少年司法较为健全的国家,这种情况就会被及时报告并采取干预措施,看问题出现在哪里。如果是未成年人对两性关系认识有偏差,就对性观念进行干预,如果发现有人身危险性,就会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同时进行教育矫治的干预措施,比如白天上学,晚上到相应机构去报到。

我们的少年司法还不够健全,缺乏对不构成犯罪不能进入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的制度。不过进入刑事程序后,现在有通过不起诉进行分流,同时进行教育矫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较好、可以挽救,罪行也相对较轻,没必要起诉到法院定罪,就设置6个月到1年的考察期限。考察期间未成年人接受社会化的监督考察。

实践中,检察官会单独为未成年人寻找适合于他的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治的方式,比如未成年人的家人都在老家,他是只身一人来到大城市,如果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和家庭支持功能还可以,他也愿意回去,检察官就会联系当地检察院用异地协作的方式把他送回去,在小孩的家乡做监督考察。如果在本地考察,比如在北京的海淀,当地开发了包括饭馆在内的很多企业作为观护基地,如果这些小孩没地方住,企业能接受他,在6个月里头,小孩就在企业里做些简单的服务工作,也可以学些技能。平时企业给他找一个社会阅历比较丰富也善于跟小孩打交道的人,做他的观护人。

在社会资源比较充分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通常还会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中,开展更为专业的帮教工作。社工与未成年人平时接触多,除了一些日常的关照,也会做一些专业的干预。比如修复亲子关系、矫治不良行为习惯、帮助融入社会,甚至是干预他的抑郁情绪和自杀倾向等。未成年人刚放出来时,社工会与他频繁接触,之后也会保证一个月至少见一次,检察官也会跟未成年人频繁见面。在理想状态下,检察官、社工、观护人,如果家长在身边还有家长,若在学校,还有学校的老师,他们会形成一个帮教小组,日常互通声气。

我统计过,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全国的适用数量在2017年大概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0%左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过这种专业化帮教矫治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很低。

但对于还不够立案标准无法进入刑事程序的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目前的制度供给不足。依照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未成年人实施诸如偷东西等违法行为,若不够立案标准,可以拘留。但数日的拘留也起不到针对性的教育的作用。我见到的比较好的方式,是北京海淀公安在检察院的带动下,会给违法的未成年人举行一个具有仪式感的警告,同时把他转介给专业社工跟进。

归根结底,如果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是需要我国少年司法的整体性、系统性设计和改革。我们通常讲,未成年人的司法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包括缓刑在内的很多制度,最早都是从未成年领域出来的。缓刑就是一种非监禁刑,注重回归社会,脱胎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观念。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改中,我们希望能够以此为契机,搭建起中国少年司法的整体架构,尤其是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制定目前急缺的不构成犯罪情况下的分级干预制度来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覆盖到各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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