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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一次私权的胜利

作者:admin 2020-06-27 我要评论

2020年5月28日,历经66年,五次努力,新中国终于迎来首部《民法典》,私权领域获得体系性保护。从纸面上的法条到现实的生活,变化刚刚开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0年5月28日,历经66年,五次努力,新中国终于迎来首部《民法典》,私权领域获得体系性保护。从纸面上的法条到现实的生活,变化刚刚开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两会”期间向公众普及《民法典》的知识

 

如切如磋

5月30日,“两会”已经闭幕两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仍在为《民法典》奔忙,在法学楼的办公室里坐不住,用一根接一根的烟驱散疲惫。他在“两会”期间,起草到了最后一刻。“有些物业公司遇到收不上物业费的情况,就用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人大代表们在‘两会’的最后两天还在讨论,断水、断电是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才有的权限,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权利,这种催缴的方式威胁到了业主基本的生存需求。于是在《民法典》草案中便专门添加了一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类似关乎平常百姓生活幸福的问题,与生命健康、人身财产损失相关的细节问题,在‘两会’中讨论最多。”朱虎自2017年开始,进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参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今年“两会”期间,白天代表们讨论的意见,晚上他就要和同事落实成法条,草案在“两会”期间又修改了100多条。“法条中的每个字都反复斟酌,比如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8岁以上小孩的真实意愿,代表们特意提出要写明‘尊重’而非‘遵从’,因为小孩子可能对自己利益的认知是不足的,尊重意见不意味着必须听取。”

按照立法程序,编纂《民法典》分为编纂“民法总则”和编纂各分编两步,每一编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室完成草案的室内稿,并小范围向专家征求意见,待稿子成熟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历次审议前后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后在“两会”中讨论、表决通过。

在今年“两会”前,“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出台,各分编也已于去年审议完毕,去年年底,总则、分编合在一起,推出《民法典(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今年“两会”做最后的讨论和表决。终于在5月28日,以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的表决结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法律出台。

朱虎进入全国人大法工委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2015年便已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记得,2015年1月28日下午,他和多位民法学界前辈被召集到人大常委会办公楼的第三会议室,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根据中央安排,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后并入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参加。3月20日,当时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宣布《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于是,中国法学会动员包括县一级的法学会,到田间地头、走街串巷,做与《民法典》编纂相关的民事习惯调查。比如他们会召集老乡开座谈会,问邻里之间如果遇到矛盾,以前会怎么办。记得有一个关于‘入土为安’的调研,法学会的会员发现,如果甲和乙是夫妻,乙病逝后安葬在一个地方。甲又和丙结了婚,丙又去世了,安葬在另一个地方。甲与乙、与丙分别都有孩子,甲过世时与乙安葬在一起,甲与丙的孩子就不干了。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民法中没有规则,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根据习惯,入土为安。这一现象最后便总结进“民法总则”第10条,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王轶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成员、秘书长,他告诉本刊,编纂正式启动前的3月14日,中国法学会便行动起来,除了把调研的触角延伸到基层,还筹备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后,着手起草“民法总则”的专家建议稿。

不仅中国法学会,整个法学界,乃至社会中的普通百姓,都被动员起来。

“从2015年之后,每一年400人以上的大规模年会,基本上都是围绕《民法典》的,根据《民法典》的各编,设置主题和分议题,学者根据议题提交论文、参会、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小型研讨会和各单位之间的《民法典》研究方阵,甚至环境法之类的其他学科,也会参与《民法典》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是王轶的学生,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在立法过程中联络各方,整理、报送信息,研讨、起草、完善立法条文。他记得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的《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外公布后,一个月内收到83万多字的反馈。根据这些意见,中国法学会又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家意见稿,并上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其他四个参与单位也相继上交各自的专家意见。

“两会”期间,当朱虎在人民大会堂里为每一个法条斟字酌句时,“场外”的王轶几乎天天在电视上与观众连线,普及《民法典》与大众的关系。二人整日西装革履,说话像安了加速器。撰写评论的王雷尚有余闲,他回忆,他们收到的83万多字的反馈,来自法学界的学者、在校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法律界之外的人士。秘书处成员带着学生整理意见时发现,同“两会”最后时刻仍在讨论的话题一样,很多诸如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法人地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问题,都是民众日常生活中实实在在关切的。

此前单行法中遗留的种种空白,在《民法典》编纂时被重新提及和讨论。“比如2007年物权法中,没有回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该如何自动续期。经研究,我们在专家建议稿里提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再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税法等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王雷说。如此一来,1260条、共7编的《民法典》,才得以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回应民众生活衣食住行中的每一处细节。

体系效益

“一对情侣共同创办企业,婚后男方负责经营,女方成为全职太太,后来感情破裂,计划离婚。这时,女方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很差,为维持经营,男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大量外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主要依靠司法解释裁判。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除非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不属于这两种例外情况,女方虽然完全不知情,离婚后也仍要承担巨额债务,这无疑使她很难开启新的生活。”

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告诉本刊,他接手过许多类似的案子。有些法院面对上位法的缺失和司法解释的过度绝对化,在实际裁判中会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加入额外的认定条件,以限缩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此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同时保护营生能力较弱的女方,“但如此一来,各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现,降低了司法的权威”。

从几十年前的熟人社会,出现邻里纠纷,大家第一时间找居委会或是村支书,而绝对不会想到先自己翻阅法条的时代走来,张凌霄感受到法律的进步,但在没有《民法典》的时代,由于立法年代和主体不一,各单行法中不乏相互冲突的地方。对于缺乏专业法律训练的老百姓,相互矛盾的内容增加了理解的壁垒,而对于律师和法官,虽然可以通过 “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理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仍往往要查阅多个单行法,“找法过程出现在几乎每一个案件中,从当事人、律师到法官,无一不陷入繁琐的法律搜索中”。

相比民众看到“百科全书”中丰富的细节,专业人士们更加注重《民法典》中“典”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采用的是‘总分结合’的方式,先编纂“民法总则”,再编各分编。各分编条文自身也都存在总分结构。”王雷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物权法编”课题组成员兼联络员,他告诉本刊,针对张凌霄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者们的方法是“提取公因式”后形成总则,用总则统领整个法典的体系,使整个《民法典》具有统一的逻辑和价值。

最为核心的,便是“民法总则”。王雷说,把整个《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提炼出来,作为一个公因式,放到总则里。“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确定整个《民法典》的原则和价值,而从“民法总则”目录中就可以看出,主体、权利、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民事责任,这些分编大都要处理的问题,被统一集中、提炼、规范。

同时,《民法典》被注入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不仅‘民法总则’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王轶告诉本刊,“‘民事权利’中,也将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置于各类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之前,并在第109条中确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确立后,各分编专家意见稿编纂过程中,中国法学会的学者们将原本的单行法体系化的方法是,每一个分编的课题组先列出本就具有巨大争议的核心问题清单,依据对这些问题的判断,课题组成员再修订各自负责的内容,之后再统一成分编的整体。

王雷介绍,他在“物权法编”课题组中,专门负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的方式和费用缴纳减免问题,便因广泛受到社会关注,而被列在问题清单上。“又比如在之前的婚姻法中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属于欺诈,会被判为婚姻无效。而根据此次“民法总则”中尊重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就修改为:被隐瞒的一方知情后,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张凌霄在工作中面对的离婚后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如今的《民法典》第1064条中得到明确认定,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矛盾。

而王轶告诉本刊,“牵一发动全身”的法条,更是需要《民法典》来调整。“比如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以前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履行艰难,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越发认识到这个制度的必要。而单独修改合同法是不够的,因为‘不可抗力’涉及多项法律规则变更的问题,它又是免责事由,能导致合同解除,还会引发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还是诉讼时效中止和延长的原因,只有《民法典》最为合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王雷(于楚众 摄)

 

博弈无止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税法等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专家意见,最终没有出现在法律里,在《民法典·物权编》里的正式表述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它意味着,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需要由国务院研究之后再行决定,要同房产税的改革统筹安排,在《民法典》中是通过衔接性的规定,由《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未来予以特别解决。”王雷向本刊解释,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暂时没有形成共识。

类似的悬而未决的情况和争论,在《民法典》自1954年第一次起草以来,四次屡战屡败之中,屡见不鲜。从框架到细则,争论与共识并行,而在第五次终于促成《民法典》的过程中,只有51条,从未出台过单行法,直接出现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无疑是争论的焦点。

“能够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有一个非常体系化的把握,才可能编写《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磊专研法理,他告诉本刊,中国《民法典》的体例源于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和发展,遵循先财产关系、后身份关系的基本逻辑。财产关系既包含财产的所有和持有关系,又包括财产的流转关系;身份关系由婚姻家庭关系和基于身份的继承关系组成,由此由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构成基本框架。

中国的《民法典》逻辑与此类似,所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将原本属于总则中“自然人”之一部分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另一个是将债法分为了“合同”和“侵权责任”两编。将“人格权”从自然人中分离,显得有些“不合逻辑”。围绕“人格权编”的争论便由此而来。根据“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定义,它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学者间同意对人格权的保护,却对它应该出现的位置各执一词。

一方的学者认为,人格权属于人固有的权利,如果需要在《民法典》中提及,应放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而在“侵权责任编”中体现对它的保护。

“在2001年《民法典》草案制定时,确实有一个方案是将人格权法纳入侵权责任法。”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是2001年至2002年第四次起草《民法典》时,“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编”的主要起草者,也是这一次“人格权编”的主要推动者。“那时法工委曾经召开会议讨论,大家大多认为不可行。因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是按照特殊归责原则和特殊主体构建起来的,人格权侵权不符合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如果纳入,将重新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只能在侵权责任法之外单独规定人格权。2002年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就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了。”

王利明记得,“人格权”最早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里。《民法通则》反思“文革”中“戴高帽”、“架飞机”、在脸上画叉叉、“剃阴阳头”的暴行,用8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其中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保护。因为这些对人格权的保护,“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侵害人格的问题就此绝迹。他也是从那以后,与杨立新等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人格权和人格权法独立的问题,“要完善我国人格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当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体例”。

第四次起草《民法典》因时间仓促,意见无法统一而搁浅,但此次《民法典》编纂时,继续了之前的思路,并且在近20年后,将这个问题突显得愈发重要。

“因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人格权提出了巨大挑战。” 王轶记得,2016年1月5日在长春举行的“人格权与民法编纂”学术研讨会上,分别请来了华为和腾讯法务部的主任,分享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他被有103个国家已拥有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立法,又有20多个国家也在制定相关法律所触动,更在得知当前欧洲之所以保护个人数据的积极性高,是因为“二战”中德国能够迫害犹太人的前提是,当时德国非常清楚地掌握了几乎每个犹太人的个人信息后,深感震撼,“工业文明时代的个人信息都如此重要,何况信息文明时代?”

会后,他将会议简报发给作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的王利明,成为支持“人格权编”的依据。《民法典》出台后,“人格权编”放在“婚姻家庭编”之前,包含“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6章,对上述权利作保护性规定,有6个专门涉及个人信息的法条。

但即使在人格权的范围内,仍妥协不断。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内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个人信息权”的表述,因互联网公司的反对,后续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删除了“权”字。而草案最初曾明确说明,“信息储存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信息收集和持有目的,持有信息已无必要;其他没有正当理由继续持有信息的情形”,在后续审议中,仅仅规定“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

博弈仍将继续。朱虎告诉本刊,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也在制定之中。类似的方式将成为以后民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民法典》好比一个电脑系统,上面预留了许多接口,特别法作为扩容装置可以接上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与之相匹的司法解释也面临修改和废止,司法者们首先需要把握《民法典》的标准。“可以作为参照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于1979年颁布,经过十个修正案的完善,仍然无法跟上信息时代的脚步,不加解释,便难以直接回答盗窃游戏装备或比特币秘钥,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问题。”身处实践一线的张凌霄说,所有成文法都会受限于篇幅和法律的滞后性,遑论作为民事领域基本法的《民法典》,不可能对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和每种特殊情况都面面俱到,因此目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司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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