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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 因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

作者:admin 2018-11-23 我要评论

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更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对此,近日北京市拟出新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

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更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对此,近日北京市拟出新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北京禁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 因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

11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审稿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界定,同时,补充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子)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此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对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适用范围,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来看,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含食用农产品)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北京禁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 因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

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三审稿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明确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类别,及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区域、时段内经营,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此外,三审稿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统筹规划、优先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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