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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涉事企业被判向公众道歉

作者:admin 2018-12-28 我要评论

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于昨天(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三家污染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

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于昨天(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三家污染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向两环保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46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驳回两环保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涉事企业被判向公众道歉

历时两年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前夕,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的判决书,江苏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江苏常州中院一审判决;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23万元;驳回了自然之友、绿发会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三家被告化工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在当地政府正在组织实施对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判决三家化工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原告NGO无需承担一审判决的“天价”诉讼费。

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涉事企业被判向公众道歉

三大争议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是否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礼道歉。

江苏高院在判决书中对此一一进行了分析并认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难以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律师费、差旅费,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

其中,最有争议的是被上诉人的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对此,江苏高院认为,在地方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与污染者担责并无冲突;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风险管控、修复范围已经涵盖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风险管控、修复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承担地方政府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判决书提到,如果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风控、修复未能完成,或完成后仍不足以消除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的影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适格主体依然可以另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理修复污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书指出,因无法确定该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事件回顾:两年前的常州“毒地”事件

2016年初,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被曝近500名学生身体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还被查出了淋巴癌。舆论直指此事与仅一条马路之隔的常隆、华达、常宇化工三块土地修复有关,引发社会关注。事件曝光后,环保部、卫计委等国家部委都开展调查或督导,10人被严肃问责。

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提出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2017年1月25日,常州“毒地”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肯定了本案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但驳回了原告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而后,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常州中院递交该案上诉材料,江苏高院2017年3月1日受理了两机构上诉申请。2018年12月27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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