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泉州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 散布谣言将查处

作者:admin 2017-04-06 我要评论

(原标题:泉州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 散布谣言将查处) 台海网4月6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最新消息 泉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 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六大违规行为 其中包括 ...

(原标题:泉州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 散布谣言将查处)

台海网4月6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最新消息

泉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

本月起严惩房产中介六大违规行为

其中包括

 

禁止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

禁止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

禁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行为!

今天下午,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相关要求,该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

本月起,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有发生以下行为,将被严惩!

将重点严查以下六大类行为

一、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

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促成交易后,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二、是否存在违规业务承接行为:

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未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三、是否存在违规金融税费行为:

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

四、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权益行为:

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或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制造市场恐慌;囤积房源、哄抬房价;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为争抢房源,向购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购房人抬高房价;炒作学区房、江景房等房源概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据了解,本月10日前,各企业应严格自查自纠。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工商(市监)、物价、税务、公安、金融、银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全面巡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治理,主动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还记得上个月

惠安一男子因散布厦门楼市“暴涨”谣言

被警方行政处罚吗

散布楼市“暴涨”,惠安一男子被查处!

揭秘中介推高房价套路...

各位可得悠着点~!

方案全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的通知

泉建房〔2017〕20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治理对象

(一)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与治理时间

2017年4月及今后一段时间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进行统筹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检查、治理工作,中心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

(二)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治理工作。

四、中心市区检查组成员

李溢海(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主任科员);

蔡助强(市房屋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

其他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房屋交易中心和中心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抽调。

五、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检查:1、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2、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3、促成交易后,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4、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二)是否存在违规业务承接行为。主要检查:1、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2、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3未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三)是否存在违规金融税费行为。主要检查:1、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2、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4、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

(四)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权益行为。主要检查:1、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2、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或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3、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主要检查:1、散布房价预期暴涨、房贷政策缩紧等谣言,制造市场恐慌;2、囤积房源、哄抬房价;3、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4、为争抢房源,向购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购房人抬高房价;5、炒作学区房、江景房等房源概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2017年4月1日-10日)。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于4月10日前填写《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自查表》(附件1)并报送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其中,中心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中介机构报送至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或顶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坚持严查严打,并向社会曝光。

(二)组织全面巡查(2017年4月11日-20日)。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会同工商(市监)、物价、税务、公安、金融、银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辖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治理。要保持高压态势,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要曝光反面案例,树立正面典型,形成奖优罚劣的舆论导向。

(三)检查工作总结(2017年4月21-25日)。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整理典型案例,认真填写,于4月25日之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A#702

联系电话:0595-22179728 传真:0595-28130529

电子信箱:qzfgkf@163.com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31日

政策调控并非打压了所有购房需求,受影响的人群主要为瞄准房产投资的“炒房客”,而真正需要购房的刚需客户反而在此时具有很大的购房优势——没有投资客的刻意炒热市场,目前房价趋于平稳,房源供应也相对稳定,刚需客户拥有更大空间、更多时间来选择房源,更容易挑到心仪的房子,而非像之前“抢货”一般匆匆下手。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红星耀东方

    红星耀东方

  • 重走仰韶时代考古现场

    重走仰韶时代考古现场

  • 中国西北行

    中国西北行

  • 郑州的容灾能力

    郑州的容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