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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艺术场 | 天下设计一大抄?

作者:admin 2021-05-08 我要评论

常驻嘉宾: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从业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服务已三十六年,现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知识产权...

常驻嘉宾: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从业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服务已三十六年,现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各副会长等。曾获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和“东方大律师”等系列荣誉与奖励。

特邀嘉宾:鲁明军,历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青年研究员,策展人。近年策划多场有社会影响力的展览。在《文艺研究》《美术研究》《二十一世紀》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著有《目光的诗学:感知—政治—时间》、《美术变革与现代中国:中国当代艺术的激进根源》等,2017年获得第6届中国当代艺术评论奖(CCAA),2019年获得中国当代艺术奖(AAC)年度策展人奖。

【以下为文字实录】

陶鑫良:大家好,我是陶鑫良。依我之见,法律要为艺术保驾护航。

鲁明军:大家好,我是鲁明军。众所周知,艺术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鲁明军:陶老师你好,我是做艺术史研究,同时也大量的参与艺术现场,做策展,做评论。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过一句话,叫“天下设计一大抄”,也有人说当代艺术就是抄袭,甚至有人这样说。我不知道作为一个法律的专业人士,对此你怎么看?

陶鑫良:鲁老师,你这句话的信息量比较大,层次也比较丰富。“天下设计一大抄”,我想可能一方面我们总是站在巨人的肩上,站在先人的成果的基础上,源远流长,厚积薄发。在这个情况之下,要如何承上启下,继往开来,这是一个方面。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它这个“抄”,第一个“抄”是抄底之抄,第二个“抄”的话可能指的是抄袭之抄,的确也有许多设计都是抄袭在前的一些,前人的成果。所以这个事情我觉得可能蛮有意思,“天下设计一大抄”。当然现在来到了著作权时代,这里面就碰到了“该抄不该抄”。

鲁明军:我想问一下,就是这个著作权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颁布的?最早是在哪些国家?哪个国家?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有《著作权法》的?

陶鑫良:人类实际上已经经历了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现在应该说正在面向和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漫长的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人类主要依赖的是土地资源和劳力,生产力发展主要在于体力劳动的投入和土地资源的配置,所以那个时候没有著作权,没有知识产权。在较为漫长的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人类主要依赖的是自然资源和货币资本,即生产力的发展依靠的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货币资本的经营。在那个时候,科学技术进步了,整个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了,文化艺术也前进了,这个时候就是整个知识产权在1600多年,那个时候无论是著作权、整个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都开始有了。中国是在大清末期,二十世纪初,有了《大清著作权律》,民国时代延续有著作权法,建国以后,我们先有相应的法规,那么到1990年,人大正式通过了《著作权法》,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从那个时候到现在,又经过了四次的修改。最后一次修改就是去年刚刚人大通过,今年6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经第四次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鲁明军:在这些,这样一个从17世纪,从西方;中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到现在,几百年的历史过程当中,《著作权法》从诞生到逐渐成熟,我其实比较好奇的是,就是“艺术”这块,是不是从一开始就已经列入里面,或者说大概从什么时候开始艺术也成为《著作权法》的里面的一个部分?

陶鑫良:《著作权法》一旦诞生,“艺术”就是它保护的主要对象。

鲁明军:所以从一开始就已经含括了艺术。

陶鑫良:对。我们现行《著作权法》的定义很清楚,《著作权法》是干什么的?《著作权法》是保护在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艺术智力成果,当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鲁明军:可是很有意思,就是说过去这么多年,几百年历史当中,好像艺术跟法律的纠纷,好像并不像现在这么明显,这么突出。好像在,比如说很少看到就是17世纪就已经有这样一个因为艺术的著作权法的问题而产生法律纠纷,或者说18世纪,19世纪,都很少。

陶鑫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著作权法》立法伊始,首先碰到的纠纷,包括诉讼,可能首当其冲就包含艺术,艺术不可避免,首当其冲。

鲁明军:好,那这个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讨论的一个非常核心的一个话题。其实艺术本身也在变化,你刚才也提到,就是说这种踩在巨人的肩上,是吧?这是一个惯常的,从自古以来的一个学习艺术、创造艺术的一个方法,或者一个路径,那这个怎么“踩”?还有一种就是,也是一个20世纪初以来的一个变化,就是说现成品成为艺术,然后挪用成为艺术,甚至挑衅《著作权法》,挑衅这样一个制度性的规定也成为一种艺术。那这个涉及到,法律跟艺术本身就产生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它是一方面又是应用这个法律,但是同时又是产生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所以我就在想,下面我们想通过几个这几年的案例,还有包括历史上的案例,我们来分别进行一个讨论和梳理。

鲁明军:我觉得很有意思,就是说到这个知识产权,一个图片的使用权,因为我也遇到过,就是在比如说我在出版著作的时候会使用一张图片,有些图片他们会要求你去申请,有些他们觉得不需要申请,要被许可。在我申请的过程当中我就发现,很多机构的,它那个图片虽然作品在美术馆或者博物馆里面,但是发现图片的使用权不在这个机构里面。机构就说,你去找家属。甚至就是比如这个艺术家已经去世了。

陶鑫良:鲁老师就像你说的,这就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鲁明军:对,无形资产。

陶鑫良:或者,著作权。他的物权和他的知识产权是可以分离的。

鲁明军:可以分开的。

陶鑫良:比如说你这一副名画,古画,这幅画在你家里,这是物权,这幅画本身又价值连城,但是它的著作权是和它分离的。你有这幅古画,他现在已经超过了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所以你可以占有它而且再把它印成挂历,不侵任何人的权,因为权利已经过去。但是如果这不是一副古画,是现代画,现代画家他人还健在,但是你有了这一副他的名画,哪怕张大千的,走了,刚刚走,还没有到五十年。你有了他这幅画,你最多只能把它去展览。不能发表,也不能去印挂历,也不能去印你的自己的画册。这个一印的话,就牵涉到无形的著作权。著作权它是物权利和那个是分离的。

鲁明军:所以你在拥有这个的时候跟他签一个著作权授权。

陶鑫良:对,授权协议。而且给你的是什么样的权利。

鲁明军:还是要经过法律认可的。

陶鑫良:独占的,还是排他的,还是普通许可的。

鲁明军:所以,这个我觉得就引出杜尚的那个例子。杜尚使用《蒙娜丽莎》的这个图这个案例,那这个其实就是不存在著作权,因为这个著作权其实已经是……

陶鑫良:他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已经“过世”了。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依然在。因为著作权分两大块,人身权一般我们说四个: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和人的精神有关,人格权,人身权。还有那个财产权,财产权一大堆:复制权,复印;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

鲁明军:对,还有展览权。

陶鑫良: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这一大堆。然后到你的摄制权、改编权,还有汇编权等等。就是像我们国家《著作权法》里有规定,人身权四项,财产权十二项,最后还有一项兜底条款。

鲁明军:那像这一个案例怎么看待?

陶鑫良:一个就是刚才讲,因为我现在财产权利,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已经过去了。

鲁明军:对,早就过去了。

陶鑫良:对不对?但是我知道你讲的,就是刚才讲,有人把《蒙娜丽莎》那一个画……

鲁明军:画了个胡子。

陶鑫良:改编了。你那个是下面两撇小胡子,后面还有日本的大胡子一样的。我看有点这样,是吧?

鲁明军:是的。

陶鑫良:那么在这一种情况,人身权有没有受到侵犯?退一万步的话,我们就说财产权利。假定他现在还有财产权利,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侵权不侵权?你看,我这一边,我也去找了一本书,王迁教授,我们的著作权大家。他在他的教材里面,也有这一块,和你有点不一样。你那个是1919年的,他这个是萨尔瓦多·达利,那个西班牙的,对吧?是西班牙那个画家。

鲁明军:对,达利,没错。

陶鑫良:你看这两幅画,他把《蒙娜丽莎》这一边至少三四个地方是一样的,背景是一样的。

鲁明军:对。

陶鑫良:他的人的身躯,也是一样的,对吧?头型也是一样的,头发都是一样的。就改了两个,一个是手,最主要的是脸,他把自己的脸换上去了。

鲁明军:对,面孔变了。

陶鑫良:那么假设融入这样做这一块的话,实际上我们王迁教授在书里也讲得很清楚了,这一个是原作品,下面一个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的改进作品,我们一般叫它“演绎作品”,所以变成了这样两个作品。如果说不侵犯人身权,或者说从这一个角度的话。那么一般使用起来呢,你使用演绎作品的话有一个规则,你不但要经得你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而且还要通过它的原作者的同意和许可。所以这两幅画的话,你那个从某种角度来说呢,可能改动没有那么大。

鲁明军:是的,他直接用过来的,直接挪用的。

陶鑫良:而且整个脸,主要这个特色是整个脸庞完全是一样的。所以可能你那个呢,还没有形成新的作品。这两者之间有点区别,这可能已经形成演绎作品。你那个还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只是简单的复制,稍有改动,还是在复制范围之内。

鲁明军:对。

陶鑫良:那么从权利使用角度来说,又是另外一种分析。

鲁明军:是的。

鲁明军:陶老师,刚才我们讨论的两个案例啊,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其实艺术家在很大程度上在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时候,他其实是跟一个,好像跟一个其实不在一个艺术界内的。那下面这个案例是一个艺术界内的直接的案例,就是大概两三年前的一个案例。一个艺术家,中国的一个艺术家,被指出抄袭了一个国外的艺术家,而且是被国外的这个艺术家,被抄者,直接投诉。然后这个事情因为现在互联网的传播,全世界都开始大肆宣扬。所以,那这里面就有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说这个艺术家他早在很早就已经提醒他,就是说你抄了我的作品。因为当时大家做展览也好,当时的传播也非常有限,他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到处开始传开来,因为以前他只是停留在一个纸媒,很难传播开来。再一个就是说,这个被抄的也好,抄袭的这个也好,就是所谓抄袭,他们都还不是特别有名的艺术家。虽然说今天在中国这个艺术家还有一点名气,但也还不是一个真的非常有名的艺术家。可能因为这个“抄袭”事件也让他就变得更加“有名”了。那这里面的问题就是说,他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说,虽然这个事情出来也很大争议,有人说当代艺术就是抄袭,就是互相抄啊,他抄他的,你抄你的,或者你抄他的,或者就互相抄吧。比如说毕加索是吧,也是不断地在使用前人的图像。那这里面的问题是,怎么界定这个艺术到底抄不抄袭,因为特别是,就刚才我们看到的那两个案例它是非常图像的,就非常图示化的,风格化的,一看就能辨识。就有一种,它涉及到一个形式的问题,它不仅仅是图像的抄袭,就是这个怎么界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一个是界定算不算抄袭,第二个就是说这个抄袭跟挪用的边界如何界定?挪用犯不犯法?第三个就是说,当我们以艺术的理由去为这个东西辩护的时候,为这样的行为辩护的时候,它作为艺术,法律怎么看?就是说他觉得抄袭也是一种艺术,那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你自己这么看这个东西?

陶鑫良:那么从法律来说,你刚才说,一般判断抄袭或者剽窃与否,现在或者说侵权与否。这个作品,在先有个作品,就像我们刚才讲的,它还在法定保护期内,在后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在先的作品,是否存在剽窃抄袭现象。那么在,就是在法律规则和实际运作中间有这样的一个原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减掉其余理由,其余因素。首先一个,要接触。您这幅作品在先,我不接触,我怎么能知道你是什么作品呢?我又何以能抄袭剽窃呢?

鲁明军:对吧,这就是一个问题。假如说,找不到证据怎么办?找不到抄袭证据。

陶鑫良:找不到证据你一定要找证据呀,比如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你的这本书,你的这个有关的节目,音乐节目、舞蹈节目,在电视台上播映过,我正好在这一个时空范围之内,一般会推定我可能接触,有许多案件都这样。实际接触的直接证据拿不到,但是根据合理的推定原则,你在上海,我在上海书店里的这本书,在上海电视台播映的这个节目,你能不看到吗?你说,我的确是没看到,但是如果这个是举证责任大家分摊和转移,你不能拿出证明你不在上海,你没有看到,那么一般往往会推定你,对吧?

鲁明军:但是今天这个很难,因为互联网时代。

陶鑫良:互联网时代因为接触的频率和几率和可能性大大增加了,那么这是一个,接触。在接触情况之下,才有我们两个作品之间的比较。

鲁明军:但是这个,我刚才问的这个他真的是很少有人知道,大家都不知道。

陶鑫良:那么就这种情况之下,第一个,是接触,有没有接触,这一块判定。第二个是实质性相似,我的作品和你的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第三个,减掉其他比如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不追究侵权责任,不考虑侵权责任的,对不对?

鲁明军:对。

陶鑫良:我为了我自己的学习,或者我们记得现行《著作权法》二十四条里,还有说,我是面向社会的公益演出,既不收门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个一般往往可以考虑,这种使用不算侵权。

鲁明军:不算侵权,如果是非盈利的。

陶鑫良:可以免于侵权这一块。三要件:面向社会公众,规模不能太大;你没有向观众收取门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款项。当年我国“知识产权之父”,我的老师,郑成思老师,中国社科院的郑老师说,知识产权中间都很复杂,《著作权法》就是一本“玄学”,一本“诡学”,权中还有权,权外还来权。所以刚才就讲到的就是根据,一,有没有接触,二,你两个作品是不是实质相似。三,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其他理由,其他因素。那么在这一种情况之下,来认定你究竟是否侵权与否。这是我觉得你刚才讲到第一个问题。“挪用”呢,实际我想这个概念我们刚才直接讨论。

鲁明军:这个就涉及到另外一个,衍生出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说,比如说我们姑且认为他是抄袭了,那这种抄袭,艺术品抄袭直接带来的结果就会给收藏者、收藏机构带来很大的利益的受损。那这样的话,如果假如说这些收藏家、收藏机构,反过来起诉,也起诉艺术家的话,那怎么办?当然这个中间还有画廊这样一个中介,因为他们不见得是直接从艺术家那买的东西,他可能是通过画廊、博览会这样的方式。那这个成立不成立,这样一种起诉。

陶鑫良:那,先我们把事实廓清。三者的关系。作家、画家的关系(创作者的关系)、中间中介者画廊的关系、收藏者的关系。这些收藏者是艺术的爱好者,还是金钱的爱好者,都有。

鲁明军:都有,对。

陶鑫良:那么你现在讲到的是,收藏者的收藏品。

鲁明军:因为抄袭,利益受损了。

陶鑫良:因为作家的抄袭行为,而受损了。

鲁明军:对。

陶鑫良:那么这里面分两个,一个,他收藏的,是作家抄袭的作品吗?

鲁明军:对,是。他就是因为抄袭作品。

陶鑫良:作家抄袭的作品。还有一种可能是,他收藏的是作家没有抄袭的,但是因为整个作家身价大跌,所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那么我的个人感觉的话呢,你买的是真品还是赝品?

鲁明军:当然是真品,真品没问题。

陶鑫良:那么由于就是创作者,画家的抄袭或者剽窃,但是和他们之间,本身收藏三者之间的关联,没有直接的关系。他可以要求,画家索赔。但是他原来收藏的时候我觉得估计画家本人的声名还有他笔下的这个作品,可能是谁画的,比画什么更重要。

鲁明军:是的。

陶鑫良:是吧?所以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不明显。我不能说一定不能主张权益,但是我觉得不能作为主要情由,把你的商业亏损一定要转嫁。虽有抄袭行为,但未必要对你这一个商业亏损行为负责。

鲁明军:好,那下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更加复杂。在九十年代的时候有一件很著名的行为作品,行为艺术,你应该知道就是身体艺术。他们在北京一个郊区做的,参与者大概有好几位艺术家,大概十位左右吧,具体我也忘了。当时做的时候呢,就实施了这样一个行为,也没人觉得这个作品是谁的,它是一个集体行为。可是,到了2005年、2006年左右以后,艺术市场开始兴起以后,那这些作品就成了商品,就有了价值,然后被美术馆收藏,被画廊销售,被收藏家收藏。那这个时候就涉及了一个问题就是说,因为通常这类作品,比如说录像作品,还有摄影作品,艺术系统它有个规定,比如说有五个版、六个版,它有规定每个版卖多少钱。那这样一个集体作品,在当时没有确定谁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的拥有者的时候,那一旦涉及到销售的时候,比如说每个人都有一套照片。然后,还涉及到一个当时的拍摄者,但拍摄者并不一定是这个艺术家参与者,可能就是拉去帮忙的,如果说这个拍摄者也拿出来,也要卖这个作品,那怎么办?所以这个就涉及到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一个就是这个行为最早的建议者,发起者,行为过程的设计者,怎么办?然后这些每一个参与者,怎么去分享这个利益?

陶鑫良:鲁老师,首先现在,当年是大家为艺术献身,为行为艺术献身,对吧。志同道合到一起,形成了这样一个当时的演出也好,那么最后形成了到现在的作品表现形式是什么? 

鲁明军:一个是录像。

陶鑫良:一个是录像,大概多长时间?

鲁明军:大概可能十几分钟,二十分钟左右。还有那个,五个版嘛,通常都五个版权。

陶鑫良:还有录像是动态、系统、系列,还有静态的照片。

鲁明军:对,照片。照片是当时他们请的一个摄影师拍的。

陶鑫良:摄影大师。

鲁明军:也不叫大师吧,都是艺术家反正是,艺术家拍的。这个照片到底是版权该归谁?

陶鑫良:现在就这样子,一个是照片,一个是录像,主要是这两个载体。

鲁明军:对的。

陶鑫良:那么我在想,现有的著作权法对号入座,认祖归宗的话有两种。一种呢,当时有没有制片人,有没有实际的制片人,或者名义的制片人。

鲁明军:我觉得当时应该说,我看过但是我不记得了,我觉得应该连剪辑都没有,就是非常朴素的一个录像。

陶鑫良:因为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一直规定,现在十七条,原来十五条,它规定,电影作品或者电视剧作品,我们现在也可以叫它“视听作品”。影视视听作品,现在法律规定是,除了另有特殊合同约定外,它的整体的著作权,归制片人(制作者)所有。因为一般情况之下,制片人(制作者)往往是它经济的投入者,整个一个拍摄的组织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

鲁明军:对。

陶鑫良:所以,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这一类影视视听作品的话,无论是老法新法,由制片人(制作者)享有。但是,下面平行的还有。这里面,就是编剧、摄像、导演,里面的歌词,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他们有署名权。你再来对号入座,再来分析你的那个案例。但是,主题歌可以单独行使,主题歌的词曲作者可以单独拿出去用,这是一种规定。但是你这种规定呢,好像你不是有组织的制片行为。

鲁明军:对的。

陶鑫良:那么假定说,我不知道一共有多少人,我们就应用到现有新《著作权法》,6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十四条,就合作完成的合作作品,你是究竟是是十四个人还是二十七个人,就合作完成的合作作品,它的著作权归大家共有。

鲁明军:对。

陶鑫良:那么,实际上要行使这个著作权的时候,最好由共有者大家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以后,派你为代表,由我出面,去洽谈,对外行使,行使回来有钱大家分,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比例分,没有约定的大家均分,这是一种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的话,这个录像在你手里,这个照片在我手里,我也不跟你们商量。先经协商和协商一致,大家如何来使用和分配,但是如果说我跟你商量,或者和你商量,商量不成,这个时候怎么办?那么就是说,共有的各方,除了对外进行转让,连锅端,或者进行专有许可,独占许可,还有质押,把这个东西去质押给银行,除了这种行为外,各方都可以自行行使,对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阻止你的正当行使。但是你挣来的钱,不要忘记分给大家。

鲁明军:就是拍摄者?

陶鑫良:不是,整个一个合作作品的完成者,既有拍摄者,又有舞蹈者。就是对这一个作品,做出了艺术性,做出了独创性,做出了这方面智力成果贡献的人,都应该有份。我们处理过几个类似的案件,没有那么复杂。

鲁明军:这个是因为这些艺术家都非常有名了,但是这个作品当然也不贵,因为它只是个录像摄影,所以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这个当时我觉得是一个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例,非常有名的一个案例。

陶鑫良:你的案例它实际是一个视听作品。

鲁明军:它严格意义上它其实是,我觉得它不是一个视频作品。它其实视频只是一个记录的文献,就是在我看来这个视频就不应该卖,就不应该销售。

陶鑫良:所以刚才我问你说,你的载体是什么。

鲁明军:对。

陶鑫良:现在一个是录像和照片,但是另外一个还有这个一个古代剧也好或者现代剧也好,这个剧的本身,也许哪个集团要想上演你这一个节目,对不对?那么还有实际这个著作权成果的第三方面,不仅仅是照片和影视,还有它本身的这一个节目,通过录像已经录制下来了,完全可以排练再重新用活人演出。所以这是你这一个智力成果的第三个著作权保护内容。

鲁明军:是。还有一个小问题,就是我就说到这个关于摄影的问题,我也想问一问,因为这个也许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是我自己也比较好奇。比如说一个摄影,一个艺术家的摄影,他拍摄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可能当时在拍摄之前并没有签署一个协议,就是我要拍你,或者说他就是作为一个支持或者帮助,然后拍摄了一个摄影作品。然后这个作品假如说后来受到了市场的认可,那这个时候突然,被拍摄者又要求来就是关于肖像权也好,什么权也好,那这个法律上会不会成立这样一个诉讼?

陶鑫良:我觉得某种角度,这是两种权利的冲突。他要的权利不是著作权,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是照片的。他要的就像您说,是肖像权。

鲁明军:肖像权,对。

陶鑫良:那么,在这一种情况之下,当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有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的,大家平等协商。

鲁明军:协商解决。

陶鑫良:那么你协商不成,那么通过调解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这里面就是两个,一个,当初你被拍,是同意的,授权你拍我,这没有问题,只不过是我被拍了以后你应该分我多少钱。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和著作权关联的问题,不是知识产权本身的问题。

鲁明军:对的。

鲁明军:好,谢谢陶老师。

陶鑫良:谢谢鲁老师。

鲁明军:我自己觉得这个艺术和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是从古往今来到现在,一直是也是纠缠着这个艺术的实践和艺术创作。当然,对我来说,从我个人角度来说,其实艺术的意义它就是也要去面对各种这样一种社会问题,它在这个面对社会问题的时候它也会遭遇这种问题,我觉得这个其实对艺术来说并不是一个什么特别阻碍艺术的一个因素。我觉得其实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因素,而且我觉得未来会出现更多更加复杂的案例,我觉得可能比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几个案例还要复杂,所以未来有机会我们再讨论。谢谢陶老师。

陶鑫良:谢谢鲁老师。实际上我上来说的第一句话,法律,尤其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法法律,应当为艺术保驾护航,放哨站岗,而且应该是定分止争。那么实际上你想,现在我国每年,这两年都要打好几十万件,我记得前年是四十八万件的案件中间,知识产权案件中间,与年俱增,单调上升,其中大概百分之七十左右,是著作权案件。当然著作权的案件一般比较小的比较多,大的也有。所以总的感觉到一点的话就是,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深入人心,像鲁老师这样的艺术大家,也有给与关注。那么上下一心,八方同心,真正在我们的艺术发展的进程中,洒下法律的阳光和就是驱动法律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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