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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发状态下,如何界定应急管理的模糊地带?

作者:admin 2020-02-17 我要评论

soft low,软法,它是一种号召性、鼓励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软法不软有时候伤害是蛮大的。 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消毒。在这...

“soft low”,软法,它是一种号召性、鼓励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软法不软”有时候伤害是蛮大的。

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消毒。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社区和村委会作为最小的行政单位,承担了大量一线防治工作。而在行政尺度方面,目前还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远征 摄)

1月23日凌晨2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报,10时起,武汉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几乎是从那一刻起,全国多数地区都陆续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几乎没有过度,城市、乡村都进入了非常态的运行模式。这种情况在最近二十年曾出现过。2003年“非典”期间,全国各地很多城市曾有过短暂的类似状态。2008年的汶川地震,四川省内很多地区也曾进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状态。但和前两次突发事件相比,新冠肺炎所波及的范围更广,在今天这个飞机、高铁发达,又赶上春节期间人口大量流动的节点上,国家和各地区层面的应急管理都面临着极大压力。

从新加坡酷航“空投”116位武汉乘客到杭州机场,河南挖路、堵人到户的高压防控措施,到信息调查过程中的隐私泄露,流落外地的武汉人的安置问题,很多状况不断引起争议。

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人之一莫于川告诉我,当前的疫情突发状态下,全国的执法和行政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部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地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颁布的临时法规政策作为辅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律所划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依然有很多模糊地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总结,大的疫情和灾难之后,常常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管理和重新思考人的权利的好时机,2003年的“非典”就促成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

肺炎防治迫在眉睫,但非常时期管理与各方权利平衡问题,也值得探讨。

新冠肺炎疫情特殊的防治需求带来了2003年“非典”以来最严格的交通管制政策。和“非典”时期相比,发达的航空、铁路和高速公路交通让人员流动更快速、频繁,这也是此次疫情更难防控的原因(远征 摄)

 

三联生活周刊:当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个在法律上有量化标准吗?

莫于川:“一级响应”本身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是模糊的,从应急预案体系来说,我们法律上只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级别,而“响应”级别其实是政府机关的自裁,也叫自由裁量空间,这个自裁是没有办法做到完全量化的,这时在行政执法上可能就存在一些执法力度、突发事件治理和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有一些模糊地带。最近我也在写报告,建议中央让湖北,至少是武汉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这四个字是写在《宪法》里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一个省份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利宣布市级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法律范畴内就可以做紧急立法,也可以要求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权利克俭,以挽救更大的群众利益。如果没有进入这个状态,很多政策、措施就确实存在争议。

三联生活周刊:现在更多引起争议的是武汉、湖北之外,比如,有些农村挖路,严格限制人、车辆通行,一些社区采取严格的隔离政策,甚至把武汉籍居民反锁在房间里。《传染病防治法》里确实有隔离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执法力度的说明是模糊的,尤其是与个人隐私权、人身自由之间的冲突常常引发争议。

莫于川:对于传染病防控,我们不得不说,基层公务人员,尤其是一些条件相对有限的地区面对的挑战非常大,他们有自己的应对策略,这个策略可能受知识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限制,容易出现“一刀切”,不管不顾的状态。有时候效果很好,但同时,也确实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的一些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都有涉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概念出现了,叫“soft low”,软法,也就是一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号召性、鼓励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还有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应急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没有强制力做保证,人们可以遵守,可以自我约束,但不能以法律作为依据强制执行。比如说,谁是“密切接触者”?或者湖北人就不可以回村了?湖北返工人员都要被强制关在屋子里了?冬天,零下十几度,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在实际工作中,“软法不软”有时候伤害是蛮大的。

沈岿:目前我们的一个执政难度就是为了切断传播渠道,很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授予了各地区、行政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一些防治,或者说自救的权利。当前各地的很多措施,你很难说是不合理的。把这个利益共同体放大到国际上,当前美国、朝鲜、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也采取了一些相对严格的措施来阻断传染源,再把这个举措缩小到地方,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个“理解”有一个底线,那就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有些东西是不能突破的,其中就包括隐私权的保护,这是这次做得很不好的地方。《传染病防治法》里有第十二条和六十八条是和隐私有关的,第十二条提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八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相关人员、机构有相应的问责条款。但目前来看,这个法律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除此之外,没有对防控执法部门、社区等机构作出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这一点是非常需要加以明确的。

事实上,目前很多的隔离措施、信息发布,都可以做到平衡,比如,信息可以具体到小区、单元,但不要透露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等。采取防护措施也要一视同仁,而不是强调某一门、某一户的着重防范,需要公平对待。

在制定相应的应急策略时,我们要遵循一个“比例原则”,有三点要求,首先要达到既定目标,其次要做到最小伤害,然后是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成本和收益要相对称。要做到“比例原则”很难,这非常考验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政能力,因为它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三联生活周刊:和2003年“非典”有一点不同的是,现在封闭小区、物业管理更常见了,每个小区可能都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在这方面当前遵循的是什么法律政策?

莫于川:刚刚说到“软法”,这常常作用于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都能划入这样的组织类别,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是政府机关来做管控,在方法和力度上相对有顾虑,因为一旦产生纠纷,他们就是被告。但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这样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一般不具备作为被告的资格,这样在管理力度上可能就相对没有顾忌,后续如果产生纠纷,问责和处理起来也相对麻烦。这就是“软法”出现偏差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既然这样,当前的形势就更需要主管部门、政府机关及时地制定制度、规范,及时地给一线执行人员以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可以做这个工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应的主管部委更应该迅速协调,给出及时的法律解释。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它的某些条款具体的含义是什么?不要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意味着打官司才能解决,我们要把工作做在前面。

三联生活周刊:和“出不来”相对应的,很多武汉、湖北籍人士陷入回不去家,但在外也备受歧视,没有安身之地的窘境,我们是否有相关法律来反对歧视,或者说,保护这部分人的相关利益?

沈岿:在这次疫情中,有很多武汉人流落在外,酒店也不接待的相关报道,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考量,酒店和一些企业的做法情有可原,但这种时候就是政府出面来处理的时候,我们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里有相关条款,可以临时征用酒店等场所,来作为武汉、湖北籍人士的临时安置场所。这样既能保障隔离措施和区别对待的合理性,又能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做到平衡。相应的措施一定要果断,否则就会出现没有必要的争议和社会恐慌。“歧视”的问题,因为公众的恐慌心理,在疫情初始阶段不可避免,但随着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理解,这个问题会慢慢弱化,关键还是政策保障的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这次疫情防控和2003年“非典”时期比,有个变化,政府和卫生部门可以通过机票、火车票信息,还有一些互联网大数据,追踪确诊、疑似病例、湖北籍公民的行动轨迹,并进行相应的防控,这部分又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的年份可能相对早,都没有具体规定,目前的做法合理吗?

沈岿:这确实是一个很当下的问题。大数据和个人隐私问题在日常状态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平时,我们注册账号、使用APP都会有相应的个人信息授权条款需要我们确认,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也并不会仔细阅读,但它在法律范畴内,界定了权利,获得了合法性。当前疫情防控状态下,我们唯一的区别是,没有办法挨个争取到相关人员的授权和同意,但因为传染病防治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在这方面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缩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要找到相应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可以作为依据,具体的法律细则现在看来,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来看,您觉得疫情期我们在行政、执法上存在什么问题吗?

莫于川:最大的问题,也是我们十几年前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法》时讨论特别多的,而且是主要想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信息披露的不对称。这是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了,想要再用封杀信息和管控的方式把事情遮掩过去,这是不行的。这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它和一般的自然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相比,有很大的特殊性。它具有传染性,靠信息控制是封不住的。事实上,“非典”、汶川地震之后,国家斥巨资打造了两个方面的平台,第一就是法律和政策保障平台,其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包括很多应急预案,信息披露的权利也下达到了县一级政府,这是制度方面的保障平台。另一个就是技术平台,中央建立了一套直报系统,重要事件可以直报中央,不需要通过层层的审批、申请,但这次疫情初期这两个平台都没有发挥作用。

沈岿:目前来看,我们在信息的发布、预警方面做得非常不好。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里明确规定:“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对信息发布有明确规定。当然,我们会顾虑信息发布和恐惧控制之间的一个平衡关系。其实,在美国,如果有类似的疫情发生,第一时间政府也可能存在掩盖或信息发布滞后方面的问题,但一旦新闻媒体介入,掌握了一些核心信息,先报道出来,这样就可以反过来促进政府及时有效地去核实和披露相关信息。所以,应该让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以及其他的任何执行者,只要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的质疑或者提出自己的判断。不能随便给他们安上造谣啊,或者寻衅滋事等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一些罪名。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来看,在保障这次疫情中的普通人权益方面,我们还有哪些后续工作需要做?这次之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吗?

莫于川:目前我也在写相关的报告和意见,摆在眼前的,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行政中的法律制度、应急法制的教育培训等,我们还亟需与之相配套的补偿制度、补救机制。我们国家当前的补偿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尤其是面对当前疫情,很多地方存在“一刀切”的情况,这给个人、民营企业等造成了很大损失。这个非常时期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补偿机制是什么?我们现在很不明确。

当前,中小民营企业的补偿问题是非常需要解决的,因为企业停工两周甚至更长时间,损失是非常大的。企业损失会转嫁到员工、农民工身上,个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反过来,这方面不做好,我们下一步的防控也会有风险。企业和普通员工的利益摆在那里,不工作没有钱赚,很多人是要逃回去赚钱的,这就成为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对防控不利。你不要去限制个人,封不住,要抓龙头,抓利益平衡机制,给企业和普通人制度上的保障,这才是事半功倍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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