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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的高空抛物,不能只靠入刑来解决

作者:admin 2019-11-25 我要评论

治理高空抛物,物理上的网比法网更实用。 当我们日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相信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会比从前更少些。 若说什么是便利城市生活中最大的bug,高层...

治理高空抛物,物理上的网比“法网”更实用。
 
当我们日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相信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会比从前更少些。
 
 
若说什么是便利城市生活中最大的bug,高层建筑必然逃不过讨伐。但其众多罪状中,阻碍视线、光污染、消防隐患大等,都没有高空抛物来得直接又致命。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听来着实大快人心。毕竟近些年因高空抛物而死伤的无辜路人,实在令人不忍细数。
 
即便只是一颗鸡蛋,从18楼抛下也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则足以致人死亡。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时刻牢记重力加速度公式,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拦住熊孩子,更没有人能预料到老化的建材何时落下。
 
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太过复杂,单靠入刑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今年6月16日,深圳福田一5岁男童被高坠玻璃窗砸伤不治。意外来得太快,许多人都被监控录下的过程所震惊。事后,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元。
 
 
从天而降的痛与罪
 
如果你发现有人散个步都始终紧贴着商铺,非到必要坚决不往外挪,那么ta或许就曾经历或亲眼目睹过高空坠物带来的痛。
 
大到窗户、灭火器、花盆,小到纸巾、瓜皮、啤酒瓶,你永远猜不到,出来打酱油的你会收获高层住户怎样的“馈赠”。
 
 
马鞍山某小区地面“高空炸弹”频发,其中也有最为致命的垃圾、砖头、酒瓶子。
 
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造成了人身损害;受理的31件刑事案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光是最近一个月,就有多起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
 
11月8日,深圳福田一名3岁女童在空中花园平台玩耍时,被7楼坠落的矿泉水瓶砸伤;
 
11月13日,浙江东阳一名3岁男童在小区里被高空坠落的金属三角阀砸破头部,生命垂危;
 
11月15日,四川成都周某在与男友争执过程中,拿起菜刀从10楼扔出,砸到10米外的公交车站顶棚,随后弹到地面;
 
11月17日,湖南岳阳一女子被建筑物跳夹板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9日,海南海口一名12岁学生被幼儿园2楼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缝了8针;
 
……
 
这其中,有自然条件造成的意外,也有人为造成的伤害。
 
 
《南方都市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判决书中,提取出2015年到2019年8月的561个相关案件,并分析了其中的伤亡比例。/《南方都市报》
 
过去,此类情况通常作为民事案件立案,需要靠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光是确定嫌疑人就要耗费好大的力气。如果无法收集到充足且有力的证据,就很难让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无法确定具体涉事嫌疑人,也没有人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的话,受害者有权向整栋楼的住户索赔。
 
这一做法用得好,倒确实是能逼出“罪魁祸首”。
 
今年7月,杭州萧山某小区一楼住户老张家的玻璃顶棚,被高层坠落的瓷碗砸裂了5块玻璃,却无人承认。
 
等到老张把楼上33户邻居告上法庭,业主们才慌忙自证清白。最终,声称是自家老人失手、自己并不知情的5楼业主小刘站出来承担了责任。
 
但在危害性不大、赔偿金额较小的时候,大家只想尽快让事情过去,“全楼背锅”也就认了。
 
2018年3月,重庆的翁某在陈某的茶馆门口喝茶,被楼上坠落的玻璃药瓶砸破右额。鉴于无人承认,法院最终判决茶馆老板赔偿719.05元外,其余住户均摊赔款,每人补偿原告479.32元。
 
 
 
 
2015年到2019年8月间,高空抛物坠物案的受害人最高获赔132万余元。/《南方都市报》
 
为了保护无辜住户的权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你事后查清了是谁害你背锅,你依然有权向他要求补偿。
 
更多时候,由于受害者伤势较轻,也没有精力打官司,一口恶气只能往肚里咽。
 
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责任法规的完善,一路走来实属不易。
 
2001年,济南一起“天降菜墩案”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孟姓老太在自家楼下被楼上坠落的菜墩砸倒,后送医不治。事后菜墩不翼而飞,且无法锁定抛物者,最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知道“菜墩”是什么的朋友,估计会被上图吓傻。
 
从民事法案的完善,到如今最高法正式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我们有越来越多的手段来对付悬在头顶的“城市炸弹”。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亦不绝于耳。
 
 
惩治高空抛物,远不止于入刑
 
过去处理相关高空抛物坠物的案件时,往往着重于民事责权的厘清,比如受害人伤势多重、该获赔多少钱等问题。
 
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力指出,“实际上,高空抛物一贯以来是一个民刑交叉的复杂问题,之前存在重民轻刑的倾向。”
 
如今,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诚然,赔款总不如服刑更有威慑力。
 
 
7月17日,济南一男子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多次从10楼窗户抛出啤酒瓶、塑料桶等。如此不负责任又充满恶意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最终获刑3年。
 
而在刑事立案的前提下,警方可以使用调取视频监控、强制讯问等更多侦查手段,更有利于查清事实。
 
7月11日,济南槐荫区某小区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所幸没有人受到伤害。接到报警后,刑警大队迅速开展现场勘查、逐门逐户的走访,最终于17日找出了嫌疑人。
 
 
2012年,某地,一把菜刀从天而降插在楼下的轿车顶上,居民在寻找菜刀的主人。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被调查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究竟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范畴?
 
在以往的判决中,通常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判断是否入刑。然而,低楼层掉落的砖石刀具和高楼层掉落的鸡蛋瓜皮,都可能致人于死地。
 
另一方面,如果抛物者一口咬定自己并非故意,那么是否就可以避开刑事追责?
 
为了方便取证,不少小区开始安装摄像头。宁波一小区就花了近14万元,安装了64个朝上视角的800万像素摄像头,夜视依旧清晰,录像素材可保持半个月,专防高空抛物。
 
 
11月中旬,宁波某小区安装64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中国宁波网
 
然而,并不是所有小区都如此财大气粗。上海长宁区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想安装监控摄像头,必须经过2/3的业主同意。即便大家同意了,还有电梯维修、外墙渗水等问题急着花钱。
 
比起花钱,更麻烦的是隐私问题。毕竟谁都不希望,自己一靠近窗台阳台,就被摄像头“记录在案”。
 
对此有律师认为,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只要拍不到民宅内部的场景,就与公共区域的录音行为没什么区别,不涉及侵权。
 
但也有律师认为,小区如果在安装摄像头之前,没有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备,那么如此举证并不妥当。是否能作为有效的呈堂证供,还是一个问题。
 
除了安装摄像头,建筑附着面设施老化程度的排查也相当重要。如果只顾着装摄像头,却对摇摇欲坠的玻璃幕墙视若无睹,恐怕也就止于“面子工程”了。
 
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是否要为了“高空抛物”多立一个罪名,同样值得商榷。高空抛物情况复杂,不一定会造成危害后果,如果贸然用刑法来评价其危险性,有可能导致刑法泛滥。
 
一刑法教授认为,目前已有相关刑法条文,可对造成恶劣后果的抛物者定罪。如果通过公共教育、民事法律约束可以解决,但却为了威慑缺乏公德的市民而让“高空抛物”入刑,对于刑法而言或许有些大材小用。
 
换句话说,人是吓住了,法条却用不上,那么入刑又有什么意义呢?
 
 
法条多了,就能杜绝高空抛物吗?
 
实际上,即便是目前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在具体操作中的法律指导意义,依然比较有限。
 
究竟以什么特征和标准来评定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这些问题《意见》中依然没能说清楚。
 
而此前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明确指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意见》中也未明确。
 
在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有法条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推动物业完善相关设施、定期排查隐患、教育并监督居民行为,也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
 
 
重力作用下,高空抛物的后果不堪设想。
 
放眼其他国家,高空抛物坠物的立法治理多在民法领域展开。在颇令人头疼的取证方面,国际上也有相应的证据规则。
 
罗马法中,受害人可以提起“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只需证明坠物从哪一建筑内落下即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由抛物者或居住者承担责任,而非房屋主人。
 
英国首创了“事实自证”规则,只要原告能证明自己受到损伤,就足以证明被告有过失,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
 
也就是说,即便你没看到是什么东西砸到了你,但你确实受到伤害,就可以向抛物者索赔。
 
 
这一原则也被美国司法界采用,在排除自然发生、被告无法控制、原告故意或自愿促成的前提下,可认定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既不可能是风吹的,也不是抛物者拦得住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是你本人主动过去挨这一下砸,那么就只剩抛物者主动往下丢这一种可能。如此看来,判刑也不冤了。
 
此前,一男子深夜喝醉回到家,从13楼往下扔酒瓶,物业根据90%以上业主同意并通过的业主规约,对这户人家执行了断电30天的惩罚。
 
看起来很大快人心,但讲道理,并没有哪条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和机构可以随意停水停电,就算是供电企业也得按国家规定来。法律未完善,“私刑”先顶上,显然不可取。
 
2015年,武汉城管在某小区亭子内安装摄像头,用以监控高空抛物。
 
在处罚角度,美国认为只要是高空抛物,就算危害公共安全,应被处以高额罚金。在街上用一颗石子砸人,会被罚100美元;但在楼上丢一颗石子砸人,罚金要翻上数倍。
 
更可怕的是新加坡。在当地一些小区,业主入住时就被要求作出书面保证不破坏环境,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
 
如果发生高空抛物,肇事者不仅要赔钱、坐牢,还有可能被国家建屋局强行收购其家庭名下的住宅,并被要求限期搬出。至于价格……能算原价已经不错了。
 
高空抛物之猖獗,甚至让美国纽约一些高层建筑都更改了设计。窗户只供采光不能打开、写字楼和住宅楼不在临街一边设计阳台……固然是从源头上防范了,可也割舍了许多能给生活增添幸福感的体验。
 
 
今年8月,青年志愿者在合肥某社区给居民宣传高空抛物相关法律。
 
杜绝高空抛物,有一路完善的法规,可依靠群众举报的力量,能借助科技手段取证,也缺不了社区内规则与合同的约束以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和教育。
 
当我们日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相信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会比从前更少些。
 
但仔细想来,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该是写在小学生手册上的事情,如今却需要动用刑法来规范。究竟是我们读的书太少,还是我们忘得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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